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 公司卷二 江必新 何东宁中国法制出版社 9787509376218 包邮现货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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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是否是套装:否
  • 定价:98.00元
  • 出版社名称:中国法制出版社
  • 作者: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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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信息 

 

书名: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公司卷二

作者:江必新 何东宁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书号(咨询特价)

定价:(咨询特价)

出版日期:2016年7月

 

目录Contents

 

 

第一章公司章程

 

规则1公司章程关于股东会对股东处以罚款的规定,应当视为公司全体股东所预设的对违反公司章程股东的一种制裁措施,不违反《公司法》的禁止性规定 / 【规则理解】

一、公司章程与股东自治之关系 / 

(一)股东自治诗司章程制定的基础 / 

(二)公司章程噬东自治的基本形式与实现的保证 / 

二、公司章程保障公司参与人的权益和预期的安全 / 

三、公司章程可作为裁判法源 / 【拓展适用】

一、与公司法规定不一致的章程条款效力 / 

二、公司章程与公司法之间的四种关系模型 / 

(一)不得排除之关系 / 

(二)选择设定之关系 / 

(三)优先适用之关系 / 

(四)任意设定之关系 / 

三、司法裁判中适用公司章程规定的审查标准 / 【典型案例】南京安盛财务顾问有限公司与祝鹃股东会决议罚款纠纷案 / 

 

规则2公司章程规定股东退休时必须退股,股东与公司应该按公司章程履行 / 【规则理解】

一、公司章程的法律特征 / 

(一)法定性 / 

(二)自治性 / 

(三)公开性 / 

二、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 / 

(一)对公司的效力 / 

(二)对公司内部关系的效力 / 

(三)对外的效力 / 

三、公司章程规定股东退股的效力认定 / 【拓展适用】

一、与公司法任意性规范相冲突的公司章程效力认定 / 

二、公司修改章程限制或取消股东原有权利的效力认定 / 

三、公司章程规定公司重大决策须经全体股东一致通过的效力认定 / 

四、公司股东对公司章程条款效力质疑诉讼的受理 / 【典型案例】上海大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与楼建华等其他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 / 

 

第二章股东出资

 

规则3受让人明知受让的股权存在出资不实等瑕疵的,根据协议约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受让人应对公司承担出资不实的法律责任 / 【规则理解】

一、股东出资义务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 

(一)股东出资义务的概念 / 

(二)股东出资义务的法律特征 / 

二、公司股东出资的特性 / 

(一)出资行为的契约性 / 

(二)出资形式的限定性 / 

(三)按期足额出资义务的法定性 / 

(四)出资不实的受惩罚性 / 

三、公司股东出资的法律意义 / 

(一)公司股东出资诗司资本形成的基础 / 

(二)公司股东出资诗司股东对公司负有的最基本义务 / 

(三)公司股东出资噬东取得股权利益的对价和依据 / 

(四)公司股东如实出资噬东承担有限责任的前提 / 

四、股东出资瑕疵及其法律责任 / 

(一)股东出资责任的解读 / 

(二)股东出资瑕疵及其表现形式 / 

(三)股东出资瑕疵的法律责任 / 

五、瑕疵出资股权转让的法律效力与相关股东的法律责任 / 

(一)瑕疵出资股权转让法律效力的内涵 / 

(二)瑕疵出资股权转让对协议当事人的效力 / 

(三)瑕疵出资股权转让对公司的效力 / 

(四)瑕疵出资股权转让对公司其他股东的效力 / 

(五)瑕疵出资股权转让对相关第三人的效力 / 【拓展适用】

一、公司股东或者瑕疵出资股权受让人违反出资义务的救济方式 / 

(一)减少资本总额,取消相应股权 / 

(二)其他股东替代出资,追偿替代债务 / 

二、瑕疵出资股权转让后,出让人不因股权转让而免除对公司承担补足出资法定义务 / 

(一)股权转让的内容噬东权利,而非补足出资责任的转让 / 

(二)公司法领域中,为维护交易安全、最大限度地保护公司和债权人利益的原则决定了瑕疵出资产生的法律责任一般专属于瑕疵出资的股东 / 

(三)根据责任自负的归责原则,出资瑕疵股东应当补充对公司的出资 / 

(四)公司法立法本意要求瑕疵出资股东承担对公司的补足出资责任,有利于防止转让方恶意将股权转让,保护侵害公司、债权人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 

(五)由出资瑕疵股东承担补足公司出资的责任与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成为有机的统一体 / 

三、瑕疵出资股权转让诉讼的诉讼时效问题与举证责任负担 / 

(一) 瑕疵出资股权转让诉讼的诉讼时效问题 / 

(二) 瑕疵出资股权转让诉讼的举证责任负担 / 【典型案例】安达新世纪•巨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首都国际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协和健康医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股东权确权赔偿纠纷案 / 

 

规则4股东向公司补缴的出资只能用于清偿公司所有债权人,不能向个别债权人清偿 / 【规则理解】

一、股东的资本充实责任 / 

(一)资本充实责任的内涵 / 

(二)资本充实责任的内容 / 

(三)资本充实责任的特点 / 

二、破产债权平等规则 / 

(一)破产债权平等规则的内涵 / 

(二)破产债权平等规则的内容 / 

(三)破产债权平等规则的例外 / 

三、集体清偿规则 / 

(一)建立集体清偿规则的理由 / 

(二)集体清偿规则在破产法上的体现 / 【拓展适用】

一、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责任的把握 / 

二、公司债权人对出资瑕疵股东追索财产清偿债务的方式 / 

(一)债权人对出资瑕疵股东行使代位权 / 

(二)债权人提起公司法人格否认诉讼 / 

三、个别清偿无效的司法认定 / 

(一)禁止个别清偿的条件 / 

(二)个别清偿的法律后果 / 

(三)清偿无效的时间起算 / 

四、破产中出资人补缴出资的司法认定 / 

(一)出资人的补缴出资义务 / 

(二)向出资人追索欠缴出资受理人的职责 / 

(三)管理人追索出资不受原出资期限的限制 / 【典型案例】深圳市佩奇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与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南湖支行、华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 / 

 

第三章抽逃出资责任

 

规则5股东将资金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在无正当交易关系的情况下又将出资转出的,系抽逃出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规则理解】

一、股东抽逃出资的理解 / 

二、股东抽逃出资的特点 / 

(一)股东的出资行为已经完成 / 

(二)违反了公司法相关的禁止性规定 / 

(三)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具有隐蔽性、欺诈性 / 

(四)多为控股股东所为 / 

三、股东抽逃出资的实质 / 

(一)股东滥用股东权利 / 

(二)股东滥用有限责任 / 

(三)股东滥用有限责任的情形 / 

四、股东抽逃出资的构成要件与认定 / 

(一)股东抽逃出资的构成要件 / 

(二)股东抽逃出资的认定  / 

五、股东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 / 

(一)抽逃出资股东对公司的民事侵权责任 / 

(二)抽逃出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补充清偿责任 / 

(三)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连带责任 / 

(四)关于股东抽逃出资责任的司法解释及其理解 / 【拓展适用】

一、《公司法》修改对股东抽逃出资的影响 / 

(一)《公司法》修改的重点内容 / 

(二)2014年《公司法》确定的资本制度 / 

(三)《公司法》修改后认缴资本制下的抽逃出资 / 

二、强化授权资本制下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 

(一)司法解释对公司债权人的保护 / 

(二)完善我国授权资本制下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 / 

三、完善涉及抽逃出资罪的刑法制度 / 

四、审判实务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 

(一)抽逃出资与借款行为的区分 / 

(二)抽逃出资民事诉讼时效制度的适用问题 / 【典型案例】源润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天津港保税区国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国信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市通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国臣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孙建国借款合同纠纷案 / 

 

第四章公司人格混同

 

规则6关联公司人格混同,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关联公司相互之间对外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规则理解】

一、关联公司的界定 / 

(一)关联交易的内涵及法律特征 / 

(二)关联交易主体 / 

二、人格混同的认定 / 

(一)法人人格混同的概念 / 

(二)法人人格混同的主要表现形式 / 

(三)出现法人人格混同的原因 / 

(四)认定法人人格混同的标准 / 

三、关联公司人格混同责任的承担 / 

(一)主体要件——唯有债权人可得诉请对关联企业进行人格否认 / 

(二)行为要件——关联企业之股东假借人格混同滥用法人独立地位 / 

(三)结果要件——唯有否认关联企业的法人人格方能保护债权人利益 / 【拓展适用】

一、关联企业在债务人公司已经丧失清偿能力时抢先清偿自身债务情形的认定 / 

二、《公司法》第20条的法律适用 / 

三、《民法通则》第4条和《公司法》第3条的关系 / 

四、适用揭开公司面纱(法人人格否认)需要注意事项 / 

(一)应当审慎适用 / 

(二)判决的效力范围 / 

五、我国《公司法》体系下不可逆向否认公司法人人格 / 

六、司法实践中不宜轻易否认实质一人公司的法人人格 / 

七、揭开公司面纱(法人人格否认)中不宜考律东的主观过错 / 

八、在执行程序中不应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 

九、公司人格否认之诉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 【典型案例】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成都川交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 

 

第五章股权转让

 

规则7没有实际导致股权所有人权利变化的股权转让合同不能简单认定无效 / 【规则理解】

一、股权转让合同依法成立时生效 / 

(一)股权转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 

(二)对股权转让合同成立与生效的评析 / 

二、涉他合同 / 

(一)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 

(二)为第三人设定义务的合同 / 

(三)第三人负担合同效力的认定 / 

三、股权转让合同系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认定 / 【拓展适用】

一、股权转让协议与股权变动的效力 / 

(一)股权变动模式的不同观点 / 

(二)股权转让协议与股权变动效力认定的把握 / 

二、股权转让后原股东再次处分股权的效力 / 

三、股权未发生变动,受让人即再转让股权的效力认定 / 【典型案例】广东达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广东中岱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广东中岱电讯产业有限公司、广州市中珊实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作纠纷案 / 

 

第六章股权回购

 

规则8对股东会决议转让公司主要财产投反对票的股东有权请求公司以合理价格回购其股权 / 【规则理解】

一、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的内涵及不同学说 / 

(一)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的内涵 / 

(二)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的不同学说 / 

二、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的特征 / 

 (一)作为异议股东向公司请求回购的一种权利保护方法 / 

(二)公司向异议股东履行回购的行为是责任而不是一般性义务 / 

(三)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的行使方式受到一定限制 / 

(四)作为赋予公司股东的权利,公司不得回购自己公司的股权 / 

(五)异议股东只能是在股东会进行表决时的少数股东 / 

(六)异议股东提出的回购价格和公司实际回购的价格应当合理公平 / 

三、实现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的条件 / 

(一)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的主体适格 / 

(二)股东对股东会决议有明确的异议意思表示 / 

(三)股东向公司提出了明确的请求回购股份的意思表示 / 

(四)股东于法定期限内行使请求权 / 【拓展适用】

一、禁止收购本公司股份及其例外规定 / 

(一)禁止收购本公司股份 / 

(二)禁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例外规定 / 

二、《公司法》第74条与第142条之比较 / 

三、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与中小股东其他救济措施之间的互动关系 / 【典型案例】袁朝晖与长江置业(湖南)发展有限公司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案 / 

 

第七章股东优先购买权

 

规则9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因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购买而对其股权是否转让及转让条件做了多次反复处理的,可支持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 / 【规则理解】

一、股东优先购买权的理论追溯 / 

(一)股权优先购买权的内涵 / 

(二)形成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前提 / 

(三)产生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基础 / 

二、股东优先购买权“同等条件”标准的确定 / 

(一)对“同等条件”的不同理解 / 

(二)“同等条件”的具体标准 / 

三、《公司法》第71条确立的四项原则与条文解读  / 

(一)股权转让自由原则的确立与第71条第1款规定的理解 / 

(二)股权转让同意原则的确立与第71条第2款规定的理解 / 

(三)股权优先购买原则的确立与第71条第3款规定的理解 / 

(四)股权转让股东自治原则与第71条第4款规定的理解 / 【拓展适用】

一、股东优先购买权比例的确定 / 

(一)公司章程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二) 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的,应从维护原股东的公司地位和公司的人合性、稳定性角度出发来确定该“出资比例” / 

二、优先购买权对股权转让协议的影响 / 

(一)股权转让协议成立的独立性 / 

(二)股权转让协议的履行效力 / 

三、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的法律保护 / 

(一)侵犯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构成要件 / 

(二)侵犯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合同效力认定 / 

四、股权转让优先权诉讼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 

(一)股权转让优先权诉讼主体的确定问题 / 

(二)股权转让优先购买权诉讼的管辖问题 / 

(三)章程规定与法律规定的合理对抗问题 / 

(四)优先购买权的行授限问题 / 【典型案例】楼国君与方樟荣、毛协财、王忠明、陈溪强、王芳满、张铨兴、徐玉梅、吴广灯股权转让与优先购买权纠纷案 / 

 

第八章股东知情权

 

规则10公司以股东查阅会计账簿的目的是为公司涉及的其他案件的对方当事人收集证据为由拒绝提供查阅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中股东具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情形 / 【规则理解】

一、股东知情权的内涵 / 

二、股东知情权的行使主体 / 

(一)原公司股东丧失股东资格后的知情权 / 

(二)公司后续股东的知情权 / 

三、股东知情权中的目的限制 / 

(一)股东知情权的制度价值 / 

(二)股东查阅权 / 

(三)股东查阅权行使的限制 / 

(四)股东行使知情权的正当目的 / 【拓展适用】

一、审理股东知情权案件的宏观把握 / 

(一)以公司内部主体的利益均衡为起点 / 

(二)以实现公司良性治理结构为目标 /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宜查阅公司会计原始凭证 / 

(一)两种不同的观点 / 

(二)不宜查阅公司会计原始凭证的理由 / 

三、股东查阅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决议的正当目的 / 

四、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限制 / 

五、财务账簿查阅权行使之正当目的界定 / 

六、股东会计账簿查阅权受侵害时的司法救济 / 

七、股东知情权案件举证责任的分配 / 

(一)请求查阅、复制章程、记录和决议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 / 

(二)请求查阅、复制财务会计报告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 / 

(三)行使财务账薄查阅权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 / 

(四)请求查阅原始会计凭证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 / 

(五)股东具有“正当目的”的举证责任分配 / 【典型案例】李淑君、吴湘、孙杰、王国兴与江苏佳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 

 

 

 

第九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规则11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对外具有公示效力,涉及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因公司代表权而产生的争议以工商登记为准 / 【规则理解】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内涵及特征 /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内涵 / 

(二)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特征 / 

(三)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 

二、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代表行为及其构成要件 / 

(一)法定代表人的代表行为的一般构成要件 / 

(二)公司意思表示外在推定形式的把握 / 

(三)判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公司的代表行为应当注意的问题 / 

三、公司登记制度的内涵及法律特征 / 

(一)公司登记的内涵 / 

(二)公司登记的法律特征 / 

 四、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记及其变更要件 / 

 (一)有关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记的规定及理解 / 

 (二)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生效要件和对抗要件 / 【拓展适用】

 一、公司登记立法概述 / 

  (一)公司登记法的内涵 / 

 (二)公司登记立法的主要沿革 / 

 (三)公司登记立法的体例 / 

 (四) 公司登记立法的类型 / 

 二、公司代表人制度 / 

 (一)现代公司代表人制度内涵 / 

 (二)公司代表人的确定模式 / 

 (三)我国现行公司代表人的特点 / 

 (四)公司代表人制度体现公司治理的理念 / 

 三、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从事非法活动时代表行为的效力 / 

 四、法定代表人工商变更登记的效力 / 

 五、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认定 / 

六、企业不能以其对法定代表人的任命不符合企业章程规定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 

七、仅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并无公司印章的合同效力认定 / 【典型案例】大拇指环保科技集团(福建)有限公司与中华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案 / 

 

第十章股东会

 

规则12未经公司有效的股东会决议通过的虚假增资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公司原有股东股权比例应保持不变 / 【规则理解】

一、股东会的概念以及法律意义 / 

(一)股东会的概念 / 

(二)股东会的法律意义 / 

二、股东会的职权 / 

(一)法定职权 / 

(二)章程规定职权 / 

三、股东会意志的产生 / 

(一)股东会的会议方式 / 

(二)股东会的召集 / 

四、股东会形成有效决议的条件 / 

(一)出席股东会股东达到法定比例 / 

(二)股东的投票方式符合法律规定 / 

(三)股东会决议的通过必须达到符合法定比例要求的支持率  / 

(四) 股东会决议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 / 

五、股东会决议瑕疵引发法律后果的诉讼类型 / 

(一)股东会决议的无效之诉 / 

(二)股东会决议的撤销之诉 / 

(三)我国《公司法》所确立的股东会决议的无效和撤销制度的特点 / 【拓展适用】

一、股东会决议无效和撤销之诉适格主体的确定 / 

(一)原告主体的确定 / 

(二)被告主体的确定 / 

二、股东会决议无效和撤销之诉的诉讼费用担保及提起诉讼期间制度 / 

(一)诉讼费用担保制度 / 

(二)股东会决议无效和撤销之诉的提起诉讼期间 / 

三、股东会决议效力的可诉性判断与裁决 / 

(一)股东会决议效力的可诉性判断 / 

(二)股东会决议无效和撤销之诉的裁决 / 

四、公司登记的效力与意义 / 

(一)公司登记的效力 / 

(二)公司登记的意义 / 【典型案例】黄伟忠与陈强庆等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 / 

 

第十一章董事会

 

规则13公司未设立董事会情形下产生的董事会纪要并帆司董事会决议,不能代表公司的决定 / 【规则理解】

一、董事会的概念、特点、职权与法律地位 / 

(一)董事会的概念与特点  / 

(二)董事会的职权 / 

(三)董事会的法律地位 / 

二、董事会决议的源头 / 

(一)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议事的法律规定及解读 / 

(二)董事会会议的种类 / 

(三)董事会的决议 / 【拓展适用】

一、公司治理基本原则的理解与把握 / 

(一)股东权力原则 / 

(二)权力制衡原则 / 

(三)信息公开原则 / 

(四)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原则 / 

(五)责权利相统一原则 / 

二、 我国大陆与香港、澳门特区及台湾地区的董事会制度比较 / 

(一)召集董事会会议之比较 / 

(二)董事会会议召集程序之比较 / 

(三)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主体之比较 / 

(四)董事会会议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之比较 / 

(五)董事会会议记录之比较 / 

(六)董事对董事会决议承担责任之比较 / 

三、对英美法系董事会秘书制度的借鉴 / 【典型案例】任帅与马成、藏梅股权转让侵权纠纷案 / 

 

第十二章企业改制

 

规则14企业改制只是转换企业的组织形式和变更企业的经济性质,原企业的债权债务并不因改制而消灭 / 【规则理解】

一、企业改制内涵界定 / 

二、企业改制方式 / 

(一)企业公司制改造 / 

(二)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 / 

(三)企业分立 / 

(四)企业债权转股权 / 

(五)企业出售 / 

(六)企业兼并 / 

三、企业改制中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 / 

四、企业改制后债务承担的基本法律原则 / 

五、与企业改制相关案件的处理 / 

(一)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的处理 / 

(二)与企业改制相关行政纠纷案件的处理  / 

(三)处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案件应当注意的问题 / 【拓展适用】

一、企业依《公司法》整体改造为公司后的债务承担 / 

二、企业依《公司法》部分改造为公司后的债务承担 / 

三、企业公司制改造后原企业应当承担担保责任的处理 / 

四、企业公司制改造后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的责任 / 

五、债务人借企业公司制改造逃债的处理 / 【典型案例】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武侯分局与招商(蛇口)成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成都港招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海南民丰科技实业开发总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 / 

 

第十三章公司利润分配

 

规则15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未就公司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决议之前,法院不得径行判决 / 【规则理解】

一、公司利润分配原则 / 

(一)有“纯利润”才分股利的分配原则 / 

(二)股份有限公司主要实行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分配原则 / 

(三)有限责任公司主要按实缴出资比例分红的分配原则 / 

(四)尊重全体股东约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分配原则 / 

二、公司利润分配的顺序 / 

(一)纳税优先 / 

(二)亏损弥补 / 

(三)提取法定公积金 / 

(四)提取任意公积金 / 

(五)向股东支付股利 / 

(六)违反分配顺序分配利润的处理 / 

三、股利分配形式 / 

(一)现金分配 / 

(二)财产分配 / 

(三)股份分配 / 

(四)负债分配 / 

四、公司侵害股东股利分配请求权的主要情形 / 

(一)股利分配请求权的界定 / 

(二)公司侵害股东股利分配请求权的主要情形 / 

五、公司股东股利分配请求权司法救济的合理性 / 

(一)认识与做法的差异 / 

(二)合理性分析 / 

六、公司股东行使股利分配请求权的条件 / 

(一)公司必须有实际可供分配的利润 /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得到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通过 / 

(三)公司存在侵权行为 / 【拓展适用】

一、股利给付请求权与股利分配请求权的关系 / 

(一)股利分配请求权与股利给付请求权的区别 / 

(二)股利分配请求权与股利给付请求权的保护 / 

二、公司股利分配的公司自治与司法救济 / 

(一)公司的自治特性要求司法救济谨慎干预公司利润分配 / 

(二)公司自治的非绝化与司法救济的必要性 / 

(三)司法介入公司股利分配纠纷的原则性要求 / 

三、相关国家与地区的制度借鉴 / 

(一)美国强制股利分派制度 / 

(二)英国授权机构的宣告制度 / 

(三) 大陆法系国家股东会决议制度 / 

(四)我国大陆与港澳台对公司法盈余分配规定的区别 / 

四、建立我国强制公司分配股利之诉的探讨 / 

(一) 建立强制公司分配股利之诉理论及法律依据 / 

(二)强制公司分配股利的前提——以公司章程为依据 / 

(二)建立强制公司分配股利之诉——制裁公司过分提取任意公积金的机制 / 【典型案例】河南思维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胡克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案 / 

 

规则16不按实际出资比例持有股权、分取红利的公司股东内部约定,不损害他人的利益,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属有效 / 【规则理解】

一、《公司法》与公司自治精神 / 

二、股东协议对调整股东相互关系的作用 / 

三、出资比例、股权比例与分红比例之间的关系 / 

四、公司利润的分配 / 

(一)公司分配利润的程序 / 

(二)公司利润分配方式 / 【拓展适用】

一、司法对公司利润分配的介入 / 

二、股东会对某些股东分配红利的暂缓决议 / 

三、在公司不召开股东会议对股利分配问题进行表决的情形下,司法对股东权利的救济 / 

四、公司无可分配利润而通过决议把分配给股东的利润份额以借据的形式载明的效力认定 / 【典型案例】深圳市启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郑州国华投资有限公司、开封市豫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珠海科美教育投资有限公司股权确认纠纷案 / 

 

第十四章公司决议撤销之诉

 

规则17解聘总经理职务的决议所依据的事实是否属实,理由是否成立,不属于司法审查范围 / 【规则理解】

一、我国公司决议撤销之诉的确立 / 

(一)公司决议撤销之诉的内涵 / 

(二)我国构建股东会决议撤销之诉制度的历程 / 

二、公司决议撤销原因的认定 / 

(一)召集程序上的瑕疵 / 

(二)决议方法的瑕疵 / 

(三)决议内容违反章程 / 

三、公司决议解聘经理不属于公司决议撤销事由的认定 / 

(一)公司自治原则 / 

(二)尊重公司章程的规定 / 

(三)董事会与经理之间委托代理关系的法律性质 / 【拓展适用】

一、提起决议撤销之诉超过法定期限的处理 / 

二、公司决议未当场表示异议股东的提起决议撤销之诉 / 

三、股东会决议撤销效力的溯及力问题 / 

(一)决议撤销判决的溯及力内涵 / 

(二)域外和台湾地区有关股东会决议撤销效力的溯及力立法经验 / 

(三)股东会决议撤销效力的溯及力分析 / 【典型案例】李建军与上海佳动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 / 

第十五章公司解散

规则18公司股东会机制长期失灵,内部管理严重障碍,已陷入僵局状态,可以认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 【规则理解】

一、公司僵局的内涵 / 

二、公司僵局司法救济的合理性——公司自治的内在要求 / 

三、公司僵局的认定 / 

(一)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等机构运行出现持续性的严重困难 / 

(二)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 / 【拓展适用】

一、对公司僵局的形成负有责任股东的诉讼主体资格 / 

二、对于控股股东压制小股东、严重损坏小股东利益的,小股东有权提起解散公司之诉 / 

三、公司僵局的预防与避免 / 【典型案例】

1.林方清与常熟市凯莱实业有限公司、戴小明公司解散纠纷案 / 

2.仕丰科技有限公司与富钧新型复合材料(太仓)有限公司、第三人永利集团有限公司解散纠纷案 / 

第十六章公司清算

规则19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应当依法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履行清算义务  / 【规则理解】

一、清算义务人的内涵 / 

(一)清算义务人定义 / 

(二)清算义务人与清算人的关系 / 

二、公司清算义务人的主体范围 / 

三、实际控制人与法定清算义务人的关系 / 

四、法定清算义务人的清算义务不因实际控制人的原因而免除 / 

五、法定清算义务人的清算义务不因未实际参加公司经营管理的原因而免除 / 【拓展适用】

一、清算义务人未履行清算义务的民事责任 / 

二、实际控制人的原因导致清算义务人没有履行义务的民事责任 / 

三、公司无法清算的认定主体 / 

(一)公司无法结算认定主体的不同观点 / 

(二)公司无法清算认定主体为清算组 / 

四、其他股东对清算义务人不履行或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请求权 / 

五、债权人请求法定结算义务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理解与把握 / 【典型案例】

上海存亮贸易有限公司与蒋志东、王卫明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 

 

 

 

 

第一章 预约合同

规则1: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在具备商品房预售条件时还需重新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该协议应认定为预约合同——张励与徐州市同力创展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11期。 

【裁判规则】

预约合同,目前在立法和司法上都没有被明确的界定,学理上的定义是:当事人之间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条规定:“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判断商品房买卖中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究竟是预约合同还是本约合同,最主要的是看此类协议是否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即只要具备了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商品房的基本情况(包括房号、建筑面积)、总价或单价、付款时间、方式、交付条件及日期,同时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就可以认定此类协议已经具备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本约的条件;反之,则应认定为预约合同。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在具备商品房预售条件时还需重新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该协议应认定为预约合同。

【规则理解】

一、预约的内涵及特征

(一)预约的内涵

预约,又称预约合同或预约协议,与本约相对,是指以将来当事人间应再缔结一定之合同为内容,通常当事人依预约所负之义务为一定之行为义务,可能为订约之义务或再为磋商之义务,而并非给付特定物之义务。黄茂荣:《民法裁判百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46页。 预约最初是为缓解要物合同或实践性合同的僵硬性而产生的,因要物合同须以交付标的物为合同生效要件,则交付标的物之前的意思合致将对双方当事人毫无约束力,此与民商法一贯坚持的意思自治原则似有违背。而若双方同意在标的物交付之前形成一预约合同并承认其法律效力,则可更好地平衡意思表示已达成一致的当事人的利益关系。当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民事主体之间的交易逐渐呈现出复杂化的态势,典型的要约——承诺的缔约模式在很多情况下已经显示出其不适应性,预约应该也正在发挥着更为重要的作用。尤其对于标的额较大的交易,往往会经过很多轮的谈判和反复磋商,那么如何适时的固定谈判成果,如何更好地保护和增强双方在正式合同签订前形成的信赖关系,有两条路径可以依赖。其一为现代合同法规定的先合同义务,其二即为预约。前者给双方当事人设置了法定的义务,后者则为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的约定义务,其程度更深,范围更广,灵活性更强。此外,现代经济社会中,出于各种原因,国家公权力对私人交易领域的干预和控制越来越强,许多合同不能仅因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生效,而是尚须政府的审核或批准。那么在申请批准的前提条件还不成熟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预约的形式将已经达成的合意固定下来,并为将来正式合同(本约)的成立及生效奠定良好基础。可见,预约还具有弥补要式合同弊端的功能。正因为预约具有上述功能,虽然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并没有对预约作出直接和明确的规定,但其在学理及司法实践中是被广泛承认的。特别是在商品房买卖领域,预约合同大量存在并发挥重要作用,同时实践中也产生了较多纠纷。

(二)预约的特征

预约具有以下特点:首先,预约系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其“以发生将来订立一定合同之债务为目的,属于债权合同,故应适用关于债权合同的一般原则”。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3页。 而且从预约的上述功能可知,其原则上为诺成合同及非要式合同,实质上更能体现意思自治原则,即在双方合意的基础上设置了一项意定的缔约强制。其次,预约的标的是合同约定的当事人将来订立本约,或者为将来订立本约而进行的谈判,这种给付内容上的特殊性,是其与本约的最大区别。就其标的而言必定是作为而不是不作为,即当事人要履行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间内继续谈判,以便缔结一个最后确定性合同的诚信义务。吴颂明:“预约合同研究”,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17卷,金桥文化出版(香港)有限公司2000年版,第507页。 再次,预约合同虽然未在我国《合同法》中规定,但不能将其与一般的无名合同相提并论,因为预约并非是对某一典型的交易形态进行法律规范,而是在任何交易形态中均可能存在,是当事人谈判期间对未来事项的预先规划。故预约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但一般不能适用分则的规定。

二、预约的成立及生效

(一)预约内容的确定性

如上所述,预约系属一类特殊的合同,其成立自然应遵循合同法总则中关于合同成立的一般规定,即按照要约——承诺的方式订立。在合同内容上,亦应符合确定性原则。根据德国民法典起草动议书,以下结论是毋庸置疑的:“当未来基此将要缔结的合同的内容充分确定时”,预约才有其效力,“如果预约内容没有具体约定,例如约定将来订立房屋买卖合同而未订明价格且无从确定其价格的,为合同不成立。即使认为合同成立,也因标的不确定而无从强制其订立本约。”孙森焱:《民法债编总论》,三民书局1999年版,第45页。 我国也有学者认为,预约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将来订立某个特定的合同,因此,预约合同的内容应具备的要素,是嗣后当事人能据此订立本合同。由此推断,一项预约合同的构成同时应具备两个基本要素:一是预约订立本合同的意思表示;二使成本合同要约的要求。

上述观点将对预约确定性的要求等同于本约,过于严格。因为其逻辑是在一方不履行缔结本约的义务的情况下,另一方可请求法院判决其强制缔结本约,而如果预约不具备本约所要求的必备条款,则法官不能依预约之扩张解释及适用任意性规范而得以确定本约的内容。故如果本约内容不可获取足够确定性,则预约无效。笔者认为,预约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当达到足以使本约合同成立的条款,如果预约合同约定的内容模糊或者很原则,则很难为本约合同的订立提供依据,也就不能称之为预约。但在预约内容尚未达到本合同要约的情况下,并不必然导致日后不能订立本合同。只要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指向的标的物数量明确,欠缺的相关价款、质量、履行方式等内容,可以通过《合同法》第60条、第61条、第62条、第63条等相关条款的适用得到补充。因而,只要合同的内容具有相当程度的确定性,即可认定成立预约。

(二)预约的形式要件

关于预约合同的形式,原则上与一般合同一样,可以采取口头、书面或其他形式订立。若当事人约定对预约及本约均采取书面形尸或者约定本约的书面形式扩及于预约,则预约应采书面形式订立;若仅约定本约采取书面形尸则预约可不受书面形式的限制。此外,若法律规定本约为要式合同,那么预约合同是否也应当采取本合同的形式订立,通说认为应视本合同所以为要式的理由来确定。如要式的目的在于促使当事人慎重考虑,如立有字据之赠与,则其预约也应解释为须与本约采取同样之方式。王泽鉴:《债法原理》(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49页。 而如果本约须行政机关批准,则预约仅在该批准要件着眼于保护某方当事人时始须批准。反之,若该批准仅是使针对最后生效的合同的公法控制变得可能,则预约无须批准。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争议的是在开发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与购房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预约是否生效。有学者认为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是预售商品房的强制性规定。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因此,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明前所订立的认购书属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无效合同,自然无法律拘束力。笔者认为,《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第2条关于“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的规定,是以商品房预售合同为规范对象,在文义范围内并不包含商品房买卖的预约合同,在此也不宜进行目的性扩张解释或类推适用。因为,司法解释作出上述规定的主要目的在于,通过预售许可等行政手段来规范房地产市场,保护广大购房人的利益。而预约合同的目的只在于固定交易机会,其内容局限于在将来某个时间内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商往往不会在预约合同签订时即收取购房款,且如果开发商在预约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办理出预售许可证,其将不能与购房人订立正式的预售合同,即应承担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违约责任,这对购房人有利无害。当然,如果商品房买卖预约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形,仍应认定为无效。如开发商在取得土地使用证和建设用地许可证后,就向资金拥有人发出较低价格的认购,认购人实际支付部分房款,在开发商以较高价格正式开盘后,开发商再利用购房人交付的购房款支付按照开盘价计算的房款,认购人取得认购价和开盘价之间的差价。这应该是一种规避法定商品房销售条件的行为,是无效的。

三、预约与本约的区分标准及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预约与本约存在密切,因为当事人签订预约的目的即在于保障将来能够顺利缔结本约。而当事人之所以不直接订立本约,其主要理由也是因法律上或事实上的事由,订立本约的时机尚未成熟,所以先订立预约,使相对人受其约束,以确保本约的订立。王泽鉴:《债法原理》(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47页。 可见,预约是与本约密切但并不相同的独立合同。

(一)预约与本约的区分标准

以买卖合同为例,预约与本约存在以下区别:

1.是否须另外订立买卖合同。当事人所订立的合同可以根据意思自治原则,由当事人约定是预约合同,亦或是买卖合同均保留原表述。若当事人意思不明,则应通观合同全部内容决定。若合同内容已满足买卖合同的全部要素,据此合同双方均可履行各自义务,实现缔约目的(一方获得标的物所有权、他方获得价金),无须另外订立合同,即应认定为本约(买卖合同)。反之,必须另外订立合同,才能实现各自的缔约目的的应属预约。无须另外订立合同,为本约;反之,为预约。

2.是否直接发生交货付款义务。依合同“直接发生”各自交货付款的权利义务的是买卖合同本约;“非直接发生”各自交货付款的权利义务,必须通过一个中间环节(签订正式合同)的,应为预约。

3.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作何请求。违反买卖预约,拒绝订立买卖合同,构成根本违约。预约也是合同的一种,对方可依《合同法》第107条追究违约责任,亦可以依据《合同法》第94条行使法定解除权。《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条明示预约的两种救济手段及非违约方的选择权。据此,可以合同违反后当事人作何请求,作为判断预约与本约的补充标准:请求违约方履行订立合同的义务,然后再要求依照所订立的合同履行交货、付款的,为预约;直接请求违约方履行交货、付款的合同义务,或请求追究违约责任,或解除合同的,为本约。

 

 本丛书突破了传统法律案例类图书的“要点提示、案情、法院审判、裁判要旨、评析”等写作模驶在编写体例上,采取了【裁判规则】、【规则理解】、【拓展适用】、【典型案例】的体例。以裁判规则为主线,在内容和体例上都具有一定的独创性,突出强调不仅要关注公报案例等指导性案例本身,而且要关注指导性案例所形成规则的理解与适用,侧重于弥补法律漏洞以及阐释实务中如何正确理解与适用法律,致力于为读者迅速查找指导性案例和把握裁判规则提供最为便捷有效的途径。

江必新,男,湖北枝江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法学硕士,北京大学法学博士。现任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二级大法官。兼任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行为法学会会长、中南大学教授。1999年被评为“全国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2009年被评为“当代中国法学名家”,2015年获中国行政法学“杰出贡献奖”、2016年获第二届“金平法学成就奖”。

与民事审判相关的著作主要有:《民事诉讼的制度逻辑与理性构建——〈民事诉讼法〉再修改之思辨》《新民事诉讼法讲义——再审的理念、制度与机制》《新民事诉讼法讲义——执行的理念、制度与机制》《新民事诉讼法再审程序疑难问题解答与裁判指导》《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担保卷)、(公司卷一至二)、(合同卷一至四)、(婚姻家庭卷)、(劳动争议卷)、(房地产卷)、(侵权赔偿卷一至二)、(民事诉讼卷)(上下册)等著作二十余部。在《中国社会科学》《中国法学》《法学研究》《法学》《人民司法》《法律适用》等刊物上发表论文两百余篇。

 

何东宁 男,湖南慈利人,法律硕士,全国审判业务专家,中国政法大学兼职教授。现任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审判长、执行局督导室主任。

(咨询特价)年至2008年在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历任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副庭长;2008年7月至至今在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执行局工作,历任助理审判员、审判员、审判长、室主任。

合著有:《民商审判疑难问题解析与典型案例指导》《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担保卷)、(公司卷一至二)、(合同卷一至四)、(婚姻家庭卷)、(劳动争议卷)、(房地产卷)、(侵权赔偿卷一至二)、(民事诉讼卷)(上下册)、(物权卷),《新民事诉讼法配套规则适用指引》《存单纠纷审判实务及判例研究》《民事再审程序新问题裁判标准》《新民事诉讼法再审程序疑难问题解答与裁判指导》《新民事诉讼法再审程序问题裁判标准》等三十部著作。在《人民司法》《法律适用》《判解研究》等刊物上发表论文二十多篇。

 

何利,女,现任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监察室副主任,在职博士生,四级高级法官,四川省首届审判业务专家,四川省首届中青年优秀法学专家提名奖获得者,四川省法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会员、四川法官学院兼职教师、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客座教授。

曾在基层人民法庭、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曾任宜宾市中级法院审判员、副庭长、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四川法官学院宜宾分院副院长。

    合著和参与撰写有《法治与和谐的中国路径研究》、《法治与和谐的域外路径研究》、《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 (民事诉讼卷) (公司卷二)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业务指导》、《新民事诉讼法配套规则适用指引(一审及简易程序卷)》、《合同法、担保法理论与实务》、《减刑、假释制度改革研究》、《婚姻家庭继承法案例教程》、《监狱行刑制度改革研究》、《民商审判疑难问题解析与典型案例指导》等十余部,在国家级期刊和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二十余篇,有十余篇论文在全国、四川省论文比赛中获特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杨心忠,男,山东蓬莱人,民商法学硕士,现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法官,主要从事民商事审判工作。著有《最高人民法院商事裁判规则详解》《公司纠纷裁判精要与规则适用》《金融纠纷裁判思路与裁判规则》等十多部作品。在《人民司法》《法律适用》《判解研究》等法学刊物发表论文20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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